在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实施案中,四川法院首创“野化放归”恢复性司法执行方式,为涉野生动物案件处置提供可复制的方案。
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中华环保世纪行2025年宣传活动在四川启动,采访团一行在成都探访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中院”)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二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
作为“千河之省”,四川省境内96.6%的水系汇于长江,是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为进一步提升长江上游司法保护整体合力,2024年4月18日,成铁中院内设的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在四川天府中央法务区揭牌成立,对省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周冀介绍,过去一年,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聚焦“专业”“融合”“创新”,创新环境修复模式,建立恢复性司法执行替代修复基地,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耕地保护、长江“十年禁渔”、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等重点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川被称为“生物多样性的宝库”,特别是在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案涉野生动物的后续处置,是法官面临的一大难题。
作为前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实施案的主审法官,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徐晓双表示,对于案件中存活的32只猕猴的放归问题,成铁中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联合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探索“野化放归”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案涉猕猴经专业野化训练后放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案情显示,案涉的32只猕猴是被告人从不同的群体中捕获,经过被猎捕、运输、长期饲养等环节之后发生了种族混同,并且饮食方式、生存能力等都已经改变,甚至是退化。
基于此,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等人,根据各自参与程度,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生物多样性损失等,共计339.5万余元。
2023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后,前述费用及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对于需要放归的案涉猕猴,成铁中院发布案涉野生猕猴处置委托招标公告,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后,最终确定野化放归具体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
“如果直接放生野外,极有可能会因种群不同而不能融入原生环境造成死亡的后果。”徐晓双介绍,带着“让修复过程能看见、让最终效果能实现”的目标,成铁中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联合林草部门决定探索野化放归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结合猕猴的生活习性选择合适的野化驯养基地,在人工的监测下实施有针对性的野化训练,通过专业的评估,确保这32只猕猴具备较强的野外生存能力之后才放归自然。”
2023年7月,案涉32只猕猴在原栖息地放归,放归时都佩戴了GPS定位项圈,确保在专家持续监控下顺利融入原生自然环境。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野化放归效果的执行监督工作,每季度验收第三方实施单位报送的野化放归实施情况报告,确保恢复性司法执行后续跟踪。
2024年8月,由成铁中院牵头,成铁二院联合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对放归实施单位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放归情况进行了评审验收。
徐晓双介绍,通过一年的持续跟踪与综合分析,确定案涉32只猕猴在进入野外后经过前3个月对环境的熟悉和适应,形成了较稳定的活动区域,在野外适应状况良好。验收通过后,实施了项圈的远程脱落,不再进行任何人工干预,案涉野生动物回归大自然。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实施项目组提交的《野生猕猴生态回归与综合处置报告》和现场评估结果看,案涉的32只野生猕猴已经适应了野外环境,具有了稳定的栖息地,顺利融入了原生自然环境。
至此,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探索出“人工野化+自然放归”的“回归型”恢复性司法新路径。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徐晓双对野化放归这些野生猕猴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究论证,并最终将“野化放归”这一创新恢复性司法执行方式写入了判决书。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判决执行中采取野化放归形式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案件。”四川高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进一步指出,本案所构建的恢复性司法执行模式,破解了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存在的实施和监督难题,打通了涉野生动物类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为现代化环境治理司法执行体系提供了可复制、能操作的参考样本和“基于自然”的生态解决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替代修复的制度规则,提高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能,同时明确类似案件的修复标准和方式,确保生态修复实效,成都环境资源法庭还主动延伸职能,与成都市动物园等8家单位签署《恢复性司法执行替代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共同设立“恢复性司法执行替代修复基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通过机制共建、信息共享等方式,确保恢复性司法的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实施,专业化、科学化验收,开拓更多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替代生态修复的新路径,力争让更多的案涉野生动物能够回归自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真正得到修复。
周冀表示,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将继续提升司法保护效能,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以法治力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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