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我区新兵马某某拒服兵役的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马某某,男,汉族,海港区海阳镇人。2005年1月出生,2025年3月从海港区应征入伍,服役于武警某部队。马某某自入伍以来,由于不能适应部队严格管理和正常工作、学习、训练,思想出现波动,先后多次递交离队申请,请求作退兵处理。经部队、区征兵办、乡镇干部、家长多方反复谈心教育,宣讲拒服兵役相关政策法规和严重后果,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5月16日,武警某部队对马某某作出除名处分。
马某某拒服兵役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对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自政府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政策。
按照海港区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2倍处以罚款,共计86400元(捌万陆仟肆佰元整)。
作为反面典型,将马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拒服兵役,看看兵役法如何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军光荣,入伍不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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