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警方持续加强对出租房屋领域治安管理,9月以来,结合社会面清查整治工作,加大对出租房屋的隐患排查、违法查处和联合执法力度,排查清理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1.6万余处。
此次排查,北京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繁华枢纽和商圈、出租房屋密集小区和城乡接合部重点地区等开展联合清查。重点查处不落实房屋租赁实名制登记、不履行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出租房屋治安违法行为,大力净化治安环境,积极奖励群众举报有效线索,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安居。其间,处罚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任房东1100余人,奖励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1400余人。
针对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未获公安许可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经营旅馆住宿等违法出租和违规经营活动,关停处罚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270余起,打击取缔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经营旅馆170余处,有效解决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滋扰邻里问题。
【典型案例】
出租人不按规定履行实名制申报登记责任
1.近日,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车站路6号院一出租房内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2.近日,昌平分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松兰堡村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杜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警方依法对杜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履行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近日,顺义分局南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彩村某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田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致使房屋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警方依法对田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22.近日,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马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致使该出租房内发生违法行为。警方依法责令马某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违法短租、未获许可经营旅馆活动
1.近日,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叶某将小区内一处其承租的出租房屋改造为旅馆对外经营。警方依法对叶某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2.近日,通州分局新华派出所在辖区新光大中心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时,发现赵某违反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经营短租住房。警方依法责令赵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群众提供有效举报线索奖励
1.近日,海淀分局永定路派出所根据1名群众举报线索,先后查获多名违法犯罪人员。警方向举报线索群众发放了现金奖励。
2.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先后根据辖区内2名群众举报,在出租房屋内查获违法犯罪人员。警方向2名举报线索群众发放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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